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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考試簡介
應試科目
歷年錄取
工作內容
投考組合
工作內容
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或非訟事件、製作判決及裁定書類、調查證據、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司法官有法官與檢察官之區分,其工作內容如下:
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各類型訴訟及非訟案件。
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並負責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薪資待遇
職前訓練期間:約45,000元
訓練期滿及格:約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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