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期間

  • 民國113年3月8日(星期五)至113年3月18日(星期一)

考試日期

  • 第一試筆試:民國113年6月15日(星期六)至6月16日(星期日)
  • 第一試口試:
  • 第二試體試:民國113年10月10日(星期四)至10月13日(星期日)

考試資格

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規定,以及第11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修正之第3條附表一,自112年1月1日施行。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選試英語、日語應考人分別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 學歷資格:大學
  • 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
  • 非自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者。
  • 前項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
  1. 全民英檢(GEPT)
  2. 多益(TOEIC)
  3. 托福(TOEFL)
  4. 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5. 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quaskill Business)
  6. 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quaskill General)
  7. 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8. 外語能力測驗(FLPT)

及格方式

【第一試】:

  1. 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2. 筆試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3. 外語口試評分的項目分別有外語表達能力、語音與語調及才識見解氣度共三項。

【第二試】:

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及格標準如下:

  1. 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90公分以上、跑走1600公尺494秒以內。
  2. 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30公分以上、跑走800公尺280秒以內。
  • 應考人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或外語口試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第二試體能測驗任一項目未達及格標準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 本考試各試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14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體格檢查】: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身高:男性身高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2. 體格指標:男性不及158.0或超過28.0;女性不及17.0或超過26.0。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3.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4.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 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6.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7.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8.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9.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10.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11.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2.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13.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4.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