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期間

  • 第一試:自113年4月23日(星期二)至5月2日(星期四)
  • 第二試:自113年9月12日(星期四)至9月18日(星期三)

考試日期

  • 第一試筆試:113年8月3日(星期六)
  • 第二試筆試:113年10月19日(星期六)至10月20日(星期日)

考試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

三、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後任司法行政職系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四、

高考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第一試考試免試:

一、

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一款之資格,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科、系、組、所專任助理教授五年、副教授三年或教授二年,講授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等學科中之科目,合計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二、

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一款之資格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並曾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六年以上。

註: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一款之資格係指:「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一、

實任法官、檢察官。

一、

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

註:第一款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及格方式

【第一試】:

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33%為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錄取。

【第二試】:

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12條第2項第5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33%為及格。

計算及格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及格。

(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0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400分者,均不予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