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期間

  • 第一試:自113年4月23日(星期二)至5月2日(星期四)
  • 第二試:自113年9月12日(星期四)至9月18日(星期三)
  • 第三試:依榜示日期而定

考試日期

  • 第一試筆試:113年8月3日(星期六)
  • 第二試筆試:113年10月19日(星期六)至10月20日(星期日)
  • 第三試口試:114年1月11日(星期六)

考試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具下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一、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

三、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四、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

五、

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

及格方式

【第一試】:

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33%為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第二試】:

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依需用名額加20%擇優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但第二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第三試

本考試以應考人第二試與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並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但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