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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
考試簡介
應試科目
歷年錄取
工作內容
投考組合
報名期間
民國113年4月30日(星期二)至113年5月9日(星期四)
考試日期
第一試筆試:民國113年8月10日(星期六)至8月11日(星期日)
第二試體試:民國113年11月23日(星期六)至11月24日(星期日)
考試資格
學歷資格:高中(職)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及格方式
【筆試
】:
筆試成績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本考試採二試程序之類科組,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分配訓練。
【
體格檢查】: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身高:男性不及155.0公分,女性不及150.0公分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0或大於31.0。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重度肢障。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本考試各類科組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併採筆試與體能測驗之類科,依各類科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需求,決定筆試錄取名額,並得酌定筆試備取名額參加體能測驗。
筆試錄取人員經體能測驗及格之人數不足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需求時,由體能測驗及格之筆試備取人員,依考試總成績高低順序遞補。
完成各類科組考試方式者依考試總成績依序錄取。
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各試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各試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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