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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書記官
考試簡介
應試科目
歷年錄取
工作內容
投考組合
報名期間
民國113年4月30日(星期二)至113年5月9日(星期四)
考試日期
民國113年8月10日(星期六)至8月11日(星期日)
考試資格
學歷資格:高中(職)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及格方式
【筆試
】:
筆試成績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分配訓練。
【
體格檢查】: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重度肢障。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本考試各類科組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完成各類科組考試方式者依考試總成績依序錄取。
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各試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各試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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