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期間
- 民國113年4月30日(星期二)至113年5月9日(星期四)
本考試各類科組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完成各類科組考試方式者依考試總成績依序錄取。
總成績之計算,考試以筆試成績90%,口試成績10%,合併計算之。
【第一試】:
筆試成績:(佔總成績90%)
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10%,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體格檢查:
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或不予分配訓練。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重度肢障。
四、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本考試採二試程序,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本考試依各類科組需用名額與增額錄取需求,酌增筆試錄取名額參加口試。
【第二試】:
口試(佔總成績10%)
完成各類科組考試方式者依考試總成績依序錄取。
應考人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視為0分。
本考試各試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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